湘一师院字[2009]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各项教学活动,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依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任务与开课计划的编制
第二条 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学院制定的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一)择优聘任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1.正高职称的教师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上1门课程。
2.专业主干课程应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根据需要可配备辅助教师,以保证辅导、答疑、实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质量。
3.学生评教测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教师,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调离教学岗位。若该教师申请回教学岗位,按新任教师的审核程序办理。
4.无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安排脱产进修、读硕、读博的教师担任课程的主讲任务。
5.确因需要需聘请院外人员、本院离退休教师及本院机关工作人员授课,须由课程开出单位于上一学期的第7周前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聘请条件和程序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授课门数相对确定原则。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其中初次任教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助教和初次任教的教师每学期初次任教的课程只能为1门;根据我院师资现状或专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的教学任务。
第五条 学院教务处于每学期第7周下达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初稿)。各教学系(部)核实开课计划后,于第9周报学院教务处。
第六条 学院教务处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初稿)后,各系(部)按要求落实任课教师和各类相关教学设备,并于第11周组织教学秘书录入、打印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报学院教务处。教学任务一旦确定,即作为课表编排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征得教务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变更。
第七条 学院教务处和各教学系(部)根据开课计划编排课表。课表编排的原则是先排公共课,后排专业课。音、体、美专业因教学场地及时间受限,由学院教务处与相应系(部)共同协商排课。公共课、跨专业选修课由教务处与开课系(部)部共同编排,专业课由各教学系(部)在公共课排完后安排。
第八条 实践教学任务的下达和落实与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下达及安排同步完成。各系(部)应在第7周前将下一学期的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计划报教务处。
第三章 课表编排
第九条 课表的编排须依据在各专业培养计划基础上形成的开课任务。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尽可能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第十条 我院教学实行一学年二学期制(春、秋季学期),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院制定的校历或专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周一至周五的授课时间内,每天安排四个教学单元,每个教学单元由两小节课组成,各门课程原则上按教学单元时间安排教学。周六、周日一般不安排教学活动,但公共选修课程、辅修专业课程以及因教学场地受限的实践性课程等可安排在周六和周日进行。每周星期二下午为教研室学习和活动时间,一般不安排本院在职教师给学生授课。
第十二条 课表编排应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每学期各专业平均周学时一般控制在20—26学时;
(二)教师任课周学时以12学时左右为宜,尽可能控制在16学时以下;
(三)各教学班同一学期上课的教学场所尽可能相对固定。
(四)各类课程调节适度,每日、每周学时分布尽可能均衡。
(五)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理论课程的教学尽量安排在上午,实验、实习及体育活动等课程的教学可安排在下午。
(六)同一班级、同一门课程一般不安排一天授课两次或两次以上。
(七)理论课授课原则上不打破行政班级,一般1个行政班或2-3个行政班合班上课,部分公共课、选修课实行大班或根据选课学生排课,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拆分班或合班。
(八)双语教学课程须经学院审核同意开设,且由开课系(部)教学主任签字后编排课表。
(九)任课教师须首先服从学校教学任务的安排,不得因个人原因而对排课提出特别要求。
第十三条 需要采用非普通教室上课的课程,开课系(部)在开课任务书中应注明需要何种特定的授课教室。多媒体、双语教学、术科、实验、听力等课程对教学场地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教学任务确定前提出申请。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应申报及审批手续的课程,课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安排的教学场地组织教学。
第十四条 为确保计划课表准确无误,课表于上一学期的第15周完成初稿后,各教学系(部)教学秘书应认真校阅,核对课表是否与原下达的教学任务学时、班级相符,任课教师的信息是否正确,教师、教学场地是否冲突,教学场地是否符合教学要求,并将核对情况以书面形式,经本系(部)主管教学主任签字后,于第16周到学院教务处。正式课表在上一学期第17周完成。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到各主讲教师、学生班级、教研室及实验室、机房等。
第十五条 课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第十六条 教师应按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日历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擅自提前或延期结束课程。如确需提前或延期结束的,任课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教研室、系(部)签署意见后,送学院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第四章 调课与代(停)课
第十七条 节假日或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调(停)课,由学院教务处根据学院党政办公室有关文件通知全校师生,除学院教务处和党政办公室外,任何处室所发调(停)课通知无效。
第十八条 教师应按课表安排上课,原则上不得调课。确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改变上课时间和地点时,应办理调课手续。开课系(部)应将教师调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并由调课教师通知相关学生。
第十九条 在教学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调(停)课或请人代课:
(一)任课教师经批准出席学术会议或其他公差;
(二)学院、系(部)临时安排重大活动需调(停)课的;
(三)教室的设施条件达不到教学要求;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课或请人代课。
第二十条 代课教师须是正在开设相同课程或曾经担任相同课程主讲的教师。
第二十一条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安排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者,必须征求选课学生意见,再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选修学生。
第二十二条 调(停)课、代课的办理手续:
(一)调(停)课、代课手续应该提前两天办理,每位授课教师每学期调(停)课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教师申请调课应提供相关材料(医疗证明、会议通知等),并提出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补课时间不得过分集中,以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影响教学效果。
(三)调课时间在1周以内的由开课系(部)主管教学主任审批,调课时间在1周至2周内的由学院教务处处长审批,调课时间超过2周的须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四)任课教师因参加活动或近亲属病丧等需要调整上课时间,应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调课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课程异动申请单》(见附件)。课程异动申请单一式3份,1份留学院教务处备案,1份由开课系(部)部存档,1份送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
第二十三条 更换任课教师,需以文字材料报教务处备案。擅自停课、调课或更换任课教师的,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